【公告】部分縣市改制直轄市,請正確填寫地址

因應民國99年12月25日部分縣市改制升格為直轄市:

1. 新北市(原台北縣改制)
2. 臺中市(臺中市、臺中縣合併改制)
3. 臺南市(臺南市、臺南縣合併改制)
4. 高雄市(高雄市、高雄縣合併改制)

各直轄市行政區域並未立即作調整,在行政區域未整併前,「鄉、鎮、市」改為「區」,村改為「里」,街路名稱維持不變,請購書讀者在訂單的收件地址處詳填「○○市○○區」,以利識別,謝謝各位的配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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